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110154511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201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继续教育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应设立至少一个继续教育培训点和至少一个考核点,方便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和考核,鼓励推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各级运管机构要指导骨干运输企业设立继续教育培训点,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好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和考核。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协会、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培训点的作用。
对于新设立的继续教育培训点,各级运管机构要指导各培训点按照规定制订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培训价格,并督促严格执行。从事继续教育的师资必须经省运管局培训并考试合格。
各县(市、区)运管机构确定好继续教育培训点和考核点后,要报市级运管机构进行认定,市级运管机构认定合格后要进行统一公布,并抄送省运管局。
(二)认真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在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换证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函运〔2014〕148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继续教育合格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从业资格换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规定,核查其继续教育情况。
(三)加强服务和宣传工作。各级运管机构要根据浙江运政管理系统的“从业人员拟参加继续教育名单”提示,以短信或公告等方式告知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继续教育,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继续教育的通知。同时,各地要通过大众媒体、召开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张贴公告等方式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广泛宣传,并在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场所和考核点张贴开展继续教育及其收费标准等文件依据,确保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
各级运管机构应协助企业做好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工作,及时掌握管辖区内从业人员从业情况,实现动态管理。从业人员异地变更服务单位的,各级运管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中 “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受理其转籍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办理。并将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在转籍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至档案转入地管理部门。档案审核合格的,在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收回转出地管理部门原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档案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档案退回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补充材料直至合格” 的规定,强化管理。
三、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档案管理
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加强从业资格证件及其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情况,事故情况,诚信考核情况以及继续教育记录等。
四、严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监管
各级运管机构要以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考核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督促各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考核点全部安装覆盖全考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运管机构联网,实现日常监督以远程网上监控相结合,定期不定期地对考试和继续教育现场进行抽查,同时要加强现场巡查工作,保证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考核的现场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80天。
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省运管局驾培处联系。联系人:单翠霞,联系电话:0571-85260215。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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